Zh-hans:Key:mof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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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说明 |
|---|
| mofa(轻便摩托车)的通行许可 |
| 组: restrictions |
| 用于这些元素 |
| 已记载的值: 1 |
| 常用组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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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另见 |
|
| 状态:使用中 |
| 此标签的工具 |
本页面由 AI 从英文页面翻译而来,内容需要人工复核。
该键设置针对mofa 的法定通行限制。mofa 是一种低功率摩托车或带辅助电机(燃油或电动)的自行车,通常最大设计速度约为 25 km/h。该缩写是德语 "motorfahrrad" 的简称。在荷兰语中,mofa 应译作 "snorfietsen",它与轻便摩托车("bromfietsen")不同。
在一些国家(哪些?),mofa 是 moped=* 的一个子类(而 moped=* 是 motorcycle=* 的一个子类),其驾照要求较宽松,但仍受相同的通行限制约束。在另一些国家,mofa 除对使用电机有特定限制外,与自行车同等对待。至少在后一种情况下,有必要将其与 motorcycle=* 或 moped=* 分开标注。
视司法管辖区而定,低功率“电动助力车”(在 OSM 中标注为
electric_bicycle=* 和 speed_pedelec=*)可能受相同法规约束。
常见取值
- yes
- no
- designated
- use_sidepath
- 带说明的可能取值列表:参见 Key:access
- Taginfo 上所有已使用的取值
各地区定义与文档
- 瑞士
- mofa 与自行车具有相同的通行限制(包括强制使用自行车道),除非使用电机被明确禁止。
- 当地标注规则
- 相关法规:Verordnung über die technischen Anforderungen an Strassenfahrzeuge, Artikel 18. Motorfahrräder(提供德语、法语和意大利语版本)
- 比利时
- 荷兰
- mofa("snorfietsen")基本遵循与自行车相同的通行限制(包括强制使用自行车道),
- 带有 G13 标志的自行车道除外,
- 在阿姆斯特丹 A10 环路内,mofa 被禁止使用大多数自行车道,
- 除非使用电机被明确禁止
- 描绘自行车的 OB02 "onderbord"(附加标志)同样适用于 mofa
- 相关法规:Reglement verkeersregels en verkeerstekens 1990
- mofa("snorfietsen")基本遵循与自行车相同的通行限制(包括强制使用自行车道),